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 来源:新邵县
  • 作者:新邵县
  • 更新时间: 2017-11-16 15:19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17-11-16 15:19

为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6〕3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构建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食品安全治理体系,食品安全标准和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诚信体系基本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产业规模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普遍推行良好生产经营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和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更加完善,社会共治体系基本形成,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群众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80%以上,食用农产品监测合格率达到97%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

三、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一)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实施食品安全“一把手”工程,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强化责任落实。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要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监管执法职责,加大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抽查检验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加大食品稽查执法和案件查办公示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学校及周边环境的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参与和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犯罪活动,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积极参与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监察局负责督促地方政府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主体职责及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职责,参与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县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管经费保障政策,落实县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协调解决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负责加强农产品种植、规模养殖业基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管,对食用农产品基地环境安全监测、评估、预警与应急体系建设实行指导,负责全县食用农产品产业化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与和食品有关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及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兽药、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负责养殖环节以及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商务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商业流通行业监管,指导全县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县卫计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会同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等部门制定食品卫生安全风险评估计划,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结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负责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验;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加强食品市场消费维权;对检查发现的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依法作出处理;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定量包装食品和在用计量器具的计量监督管理;负责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督促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县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管理和中央储备粮油质量安全协助管理;负责指导粮食行业质量安全工作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检测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等。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单位,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要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记录、产品追溯和从业人员培训等各项管理制度。推进管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实施良好生产经营规范。加强全员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

四、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进一步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严格上岗资质要求。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有手段”的要求,进一步充实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无缝衔接机制和跨部门、跨地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农安)和公安 “三安联动”。加强县食安办工作力量,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导检查、评议考核作用。各乡镇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并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每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负责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协管员,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网格化管理,其工资报酬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兼)职队伍的培训和指导。

五、加大食品安全整治力度

(一)加大食品源头治理力度。加强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开展禁限用农药、兽用抗菌药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和畜禽水产品违规使用抗生素综合治理,坚决取缔生产销售含有违禁药品的饲料生产企业资格,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深入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畜禽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通过加快农(水)产品标准化基地建设,加强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市场鲜活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使农用化学物质对农(水)产品生产环境的污染得到控制。加强畜禽疫病防控,规范畜禽屠宰管理,完善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制度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严防病死病害畜禽进入屠宰和肉制品加工环节。落实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各项措施。

(二)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开展养殖水产品、无合格来源进口食(冻)品、肉类、酒类、饮用水等重点食品相关产品专项检查。积极推进食品经销者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进货索票、索证、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等制度。对进入市场的食品能够追根溯源,扩大对经营食品的检验监测覆盖面,发现不合格食品,要及时查清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并根据情况依法查处。

(三)加大对餐饮业和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的食堂、集体聚餐及旅游景区食品等消费环节的监督检查。全面推进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防止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四)加大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学校周边、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市场、小超市、个体商贩、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馆的监管力度。采取综合措施,坚决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五)加大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凡是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有关部门必须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做到信息共享、案情及时通报,联合开展违法线索、案件信息的系统分析,依法严厉打击行业“潜规则”,并将重点案件进行曝光。对发案率高和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单位,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一)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落实风险监测任务,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研究建立风险等级评价体系,逐步规范监测、报告工作,加强监测数据分析研判,提高发现风险隐患的能力。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预警和风险交流制度。开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推动实施分级监管。

(二)加强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建设。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后的实际,及时修订完善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相关应急专家库和应急工作机构,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应急操作程序,规范信息报送,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确保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能及时有效开展处置工作。

(三)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强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奖励制度。提高对举报非法制售食品、非法使用添加物生产食品、非法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举报人的奖励额度。结合“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品安全走基层”“3·15”“3.31”等活动,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门户网站等开通食品安全专栏,及时通报食品安全信息,倡导健康消费理念。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完善诚信管理制度,全面建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继续实施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在金融、土地、许可等领域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推动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大力开展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城和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创建活动。

七、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一)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科学规划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建立食品安全标准数据库,强化标准制定与监管执法的衔接工作。

(二)提升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强化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服务方式,指导、支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自检能力建设。加强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快速检测和企业自检的“四位一体”食品安全检测。完善检测结果通报,推进食品检验信息和结果共享。到2020年,每年安排的食品抽检监测数量不低于每千人4批次的标准。

(三)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按照上级部署推进建设“湖南智慧食药监”信息化工程项目。加强监管网络建设,通过聘请食品安全信息员,形成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监管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及时报告有关食品药品违法违规情况,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构筑社会共治的监管格局。到2018年,构建食品药品监管综合信息平台。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建设整体规划和要求,加快推进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建设及追溯网络延伸。 

八、推动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以富硒产品、猕猴桃、龙山腊肉、小塘板鸭等为龙头,鼓励和推动食品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工艺、食品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开展食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专项行动,打造具有湖湘特色的食品品牌。重点发展畜禽肉类加工、食用植物油加工、果蔬罐头加工等具有区域优势的子行业,培育发展水产品加工、方便食品、调味品、软饮料、酿酒等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子行业。支持食品企业兼并重组,培育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引导企业调整结构、兼并重组、整合资源,提高集约化发展水平,提高产业集中度。

(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有序推进食品市场监管改革,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食品市场监管体制。大力推动实施“多证合一”“电子证书”,鼓励监管方式创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食品监管部门资源优势,与企业建立对接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作用,积极为企业提供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等服务。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和相关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公平竞争,为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食品安全目标管理工作责任制。县、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分析和研判本辖区食品安全形势,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加大经费投入。县财政每年将县级食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经费保障,切实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夯实监管基础。加大本级投入的同时积极争取上级项目支持,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县、乡镇两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快配备食品、农产品监管机构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和现场快速检测、调查取证等设备,保障监管执法基本需要,确保监管能力与工作要求相适应。实施人才队伍建设工程,执行监管人员三年轮训计划,提高监管队伍素质。

(四)严肃责任追究。严格实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违规违纪问题的责任追究。县食安委将提请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适时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履行法律法规以及职能职责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抽查和评议考核,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作为综合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因监管不力导致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或波及范围广、影响恶劣的安全事件,以及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处置不当,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森林城市等创建工作中对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实施意见,立足职能职责,认真谋划研究,细化措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健全落实长效机制,确保全县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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