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的通告
  • 来源:新邵县
  • 作者:新邵县
  • 更新时间: 2024-03-05 09:06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24-03-05 09:06
为深刻汲取近期国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教训,加强电动车领域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电动车上楼入户停放或充电。严禁“飞线充电”,严禁在易燃易爆品附近充电。
2.在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集中整治期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规定一律顶格处罚。
3.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一律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广大居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各乡镇各相关部门、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要加大对电动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5.本通告所称电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三轮电动车。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邵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新邵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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