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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XSDR-2021-01004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新政办发〔2021〕12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新政办发〔2021〕12号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及土地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企业、事业单位涉及土地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结合《中共新邵县委办公室、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21〕5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审批程序
涉及土地的国有资产处置时,由产权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交主管部门核实,县财政局初审,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同意处置后,由产权单位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拍卖底价报县处置国有资产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再依程序公开拍卖。
二、关于规划条件
涉及土地的国有资产处置时,在处置前由县财政局函告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在一个月之内作出土地条件规划书(确定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
三、关于税收
涉及土地的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应缴纳的各类税金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由纳税义务人依法各自负担,相关所纳税金不计入资产评估金额.
四、关于土地出让金
涉及土地的国有资产处置前应按照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土地条件规划书对国有土地出让金进行评估,并计算在评估总价值之内,资产出让时应包含土地出让金。出让价款中土地出让金的比例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资产土地评估价值依照《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号)规定计算后,出具书面通知,由国有资产出让方在拍卖价款中解缴。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
相关文件下载:新政办发12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及土地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