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邵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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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8-06-06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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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18〕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2018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1日

新邵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以及县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执行县委决策部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着力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改革开放、开拓创新,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坚持廉洁从政、务实高效。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政府各局局长。

五、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职责,务实为民,严守纪律,勤政廉洁。

六、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正副处级干部、副调研员、县政府党组成员受县长委托协助有关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和县长交办的工作。县长离开本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九、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县长报告。

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参与县人民政府全盘工作的管理协调,协助常务副县长处理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一、县人民政府各局实行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除应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汇报工作外,重大问题、重要工作应同时向县长报告,每年应就全局工作向县长汇报2次以上。

各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依规独立行使行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县人民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不断优化公共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和“二中心一枢纽”战略,推进“三个着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深化“放管服”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十六、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理念,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府服务平台建设,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十七、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系统保护,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进节能减排,强化污染治理,建设生态文明。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十九、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要求,适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并报市政府及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质量。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健全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机制。坚持开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协调工作,对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事后审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或废止。

二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或依法责令制定机关纠正。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涉外或涉港澳台侨等重要事项,须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特别重大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制订规范性文件。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作出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须经县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否则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

二十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规范执法程序,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将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四、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环境和资源保护、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应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以及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和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并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充分协调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六、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及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公报、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二十八、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要运用多种方式做好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办好“县长信箱”“政府服务热线”,搭建政民互动平台,扩大公众参与,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二十九、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线上线下政务服务功能,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网络化、智慧化,实现多渠道政务服务,提供更多的网上办事和便民服务。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公共数据共享,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三十、健全完善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严格新闻发布的管理审批,凡属县人民政府举办的新闻发布会,须请示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举行,新闻发言人人选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安排。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提案。

三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三十六、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对《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及县人民政府其他决策部署事项的督促检查,健全督查激励与问责机制,促进问题解决,推动工作落实。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须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三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九、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安排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讨论向上级和县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需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分析形势,通报情况。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等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文秘、综合、法制的负责人,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政务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内设组室长列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副县长、正副处级干部、副调研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县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县人民政府工作中需解决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研究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县长部署安排有关工作;

(四)其他政务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受县长、副县长委托,县人民政府正副处级干部、副调研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可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四十三、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按程序报县长确定。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牵头单位具体组织。

四十四、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分管副县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意见或未经充分协调的事项,不列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会前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初审。

四十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需向县长请假。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向县长请假,并将书面请假条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不能参加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十六、严格进行会议管理,从严控制会议总量、规模和规格。部门一般性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乡镇主要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召开全县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实行打捆办会。确因工作需要,各部门临时召开全县性工作会议,须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针对专项工作召开的专题会或协调会,只安排直接相关部门参会。全县性工作会议要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及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办理

四十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省、市、县有关规定。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公文应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多头报送。紧急特殊情况确需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公文,签批之后应及时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

四十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的公文,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批,一般事项的公文报分管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审批,并呈送办公室相关副主任阅文;涉及重大事项的,报县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审批。涉及具体工作任务,特别是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经领导批示后,由相关职能部门落实。

四十九、凡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原则上由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按程序办文。其中,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办文单位拟订制定说明和制定依据,送相关部门会签并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再按程序办文。

五十、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的发文,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协调或决定。经县人民政府各类会议审议且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则上不会签。

在会签过程中,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各部门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交县人民政府;经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报请分管副县长进行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常务副县长或县长裁决。

五十一、县人民政府工作中一般事项发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重大事项发文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或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属其他工作的,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原则上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县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合同、表彰通报、会议纪要统一由县长签发;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相关与会领导、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按程序报县长签发。

签发公文时,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完整日期。对批办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阅知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五十二、提高办文效率。公文起草部门应当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留有足够的文件审核时间,一般事务性文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紧急文件严格按时限要求完成办理。常务会议纪要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稿起草,8个工作日内签出文件。

五十三、经文件公开依据审查、合法性审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布。

五十四、严格发文审批。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升格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无新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上级文件政策已经非常明确具体、且没有要求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的,不再发文;拟发文件与已发文件内容大致相同,没有新政策、新变化、新举措,且已发文件仍在有效期内的,不重复发文;贯彻落实政策性文件,可根据法定职责确定责任部门的,不再单独印发责任分工文件;已通过会议、书面、电话等方式作出工作部署的,不再发文。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乡镇人民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五十五、在公文审核过程中,严格实行退文制度。凡审核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文件退回起草部门:不宜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办理程序不规范、报送材料不齐全,以及其他需退文情形的。

五十六、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对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转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抓紧办理,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办理情况。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其中,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处理的批示件,由主办部门汇总办理情况并牵头汇报。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七、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八、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九、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休假制度。副县长、正副处级干部、副调研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开本县出差、学习、休假,须报县长同意,再按有关规定报备,事后及时销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要及时请示或报告。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离开新邵(不含去邵阳市区)出差、休假,须提前2天向分管副县长、县长请示报告,并安排指定负责同志主持工作,按有关规定书面报备。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离开本县出差、学习、休假,须提前2天报请县长同意,并按有关规定书面报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须及时请示或报告。

六十、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经济社会发展信息,紧急事项等,要按有关规定明确有关部门依程序发布,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一、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值守应急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做到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省委实施办法以及市委、县委实施办法精神,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继续整治“四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六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或失职、渎职造成影响或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完善执行监督、考评、奖惩等制度,对干事创业者强化激励,对不作为不负责者严肃问责。

六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的数量、时间和规模,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或参加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委相关规定,严禁违规公款吃喝,严禁违规收受红包礼金。

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六、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七、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八、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部门负责人要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调研实效,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全县中心工作精选主题,精准施策,精准发力,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不限制企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不到辖区边界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考察调研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食宿费。

六十九、除县委统一安排外,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各类政务活动的新闻报道,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七十、本规则授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七十一、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12日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新邵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新政发〔2013〕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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