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渡口改造管理办法》的
通知
湘交计统〔2013〕331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省渡口改造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建设资金的落实和安全有效使用,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渡口改造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8月30日
湖南省渡口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渡口改造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建设资金的落实和安全有效使用,让人民群众真正走便利桥、过放心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9〕13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渡口改造管理适用本办法(纳入干线公路建设的渡改桥项目仍按干线公路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渡口改造是指经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正式批准设置的渡口。建设内容包括:渡改永久性桥梁、渡改人行桥、渡口码头改造。
第三条 渡口改造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市县为主,定额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严格管理。
第四条 各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均要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五条 根据湘政发〔2009〕13号文件精神,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渡口改造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渡口改造的行业管理,制定渡口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和技术政策,组织目标考核。
在省交通运输厅的领导下,省水运管理局具体负责全省渡口码头改造的管理工作(属公路部门管养的渡口码头改造仍由公路部门负责),负责全省渡口码头改造的规划编制,拟定渡口码头改造的技术政策,编制渡口码头改造的年度建议计划;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渡口改永久性桥梁的行业指导工作,具体参与渡口改永久性桥梁的规划编制,编制渡口改永久性桥梁的年度建议计划。
第七条 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渡口改造规划的初步编制,负责辖区内渡口改造计划申报,对辖区内的渡口改造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渡口改造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农村公路渡口改造项目前期工作、批准(认可)项目业主、项目自筹资金筹措落实、征地拆迁、项目具体实施管理。
第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是否组建项目业主,并报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成立项目业主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实施,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领导为项目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不需成立项目业主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相关单位作为该项目的实施主管单位,该单位的法人代表为项目责任人。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条 渡口改造要充分体现项目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实施。
第十一条 渡口改造应满足如下技术标准:
1.永久性桥梁建设:桥面行车道宽度不得低于所在线路路基宽度,且应考虑交通量的增长等因素,荷载等级不应低于公路—Ⅱ级。大桥的行车道宽度原则上不得低于6.5米,中小桥的行车道宽度原则上不得低于4.5米。
2.码头改造:二、三、四类人行渡口码头改造按《湖南省人行渡口码头建设技术要求》执行;一类人行渡口、汽车渡口码头改造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单项专门设计。
3.在通航河流上的临、跨河建筑物应满足有关通航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4.渡口改造应满足国土、水利、防汛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渡口改造应按设计批复的标准进行建设,如擅自降低标准,将按规定扣减国省补助经费。
第四章 计划与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渡口改造要统筹规划、科学有序。按照省核准的渡口改造建设范围,编制渡口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渡口改造中的大桥、特大桥及技术复杂的桥梁项目必须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批复,其它项目可直接开展设计工作。
第十五条 已经纳入渡口改造规划的项目视同已经立项,其中特大桥和大桥项目设计评审专家须从桥梁专家库中邀请或随机抽选。
第十六条 各市州和县市区按轻重缓急筛选项目,编制并上报年度建议计划,并附项目相应工可(大中桥)或设计批复文件。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核上报交通运输部,年度计划由省交通运输厅下达。
第十七条 列入渡口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列入全省渡口改造建设规划;
2.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3.项目建设单位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十八条 对辖区内渡口改造项目资金筹措有力、进度快、质量好的市(州),省将在下一年度优先考虑安排其规划内其它渡口改造项目。
第五章 设计与招投标
第十九条 渡口改造项目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大桥、特大桥和技术复杂的桥梁项目应采用两阶段设计。
第二十条 渡口改造中,桥梁工程项目设计应按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通过招标或委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它工程项目设计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承担。
第二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前期工作批复文件须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渡口改造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六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加强渡口改造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渡口改造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及湖南省有关质量管理规定。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建立质量责任卡,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并努力达到优良标准。
第二十五条 省交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渡口改造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各市州交通质量安全监督局(站)负责组织渡口改造的质量监督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同时还要采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等方式,严格把好质量关。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投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施工、监理单位应满足相应的资质要求。
第二十七条 渡口改造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不允许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八条 对施工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业主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和严格区分责任,并向当地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报告。
第二十九条 渡口改造项目质量缺陷责任制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质量保证金待质量缺陷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支付。
第三十条 渡口改造实行工程报告制度。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坚持每月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等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月28日前将截至本月25日的工程进度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和考核检查情况报送省有关部门。
第七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渡口改造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按照有关标准给予定额投入。
第三十二条 渡口改造省定额投入标准由省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渡口改造要切实用好“一事一议”政策,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捐资,拓宽筹资渠道。
第三十四条 渡口改造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制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工投劳的,应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三十五条 渡口改造属于农村公路建设范畴,其税费优惠政策参照农村公路建设执行。渡口改造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三十六条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车购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与财政厅的相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国省安排资金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十七条 渡口改建工程要按项目分级设立中央专项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对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车购税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和审计。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渡口改造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进行交、竣工验收,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由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九条 渡口改造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项目管理、工程建设、施工原始记录等所有资料,均应按规定收集、整理、装订、归档,竣工验收后的竣工文件资料移交所属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正式开放交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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