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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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物业管理 二级事项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公开时限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公开主体 新邵县住建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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