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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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一、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 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 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 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 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 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 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 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全、符合法定形式成者申请人按用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6、受理或者不予爱理行政许可申请, 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应当出具加盖 二、审查 A、初审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文的材料内容进行合 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 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2、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 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 5个工作日。 B、实地勘察 1、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内容,到现场对其设 备、场地进行实地勘察。 2、与所报材料相符的,写出实地勘察报告,交处室 负责人审核。 3、与申请材料不相符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受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 5个工作日。 C、复审 1、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及实地勒察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第 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 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窗口 受理人员。 (三)时限: 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资料及主办处室审查意见 进行审定;2、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许可决定;不符合 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申请材料 全部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 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 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 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由项目承办人制定并进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中请村科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公共文化服务 | ||
一级事项 | 行政许可 | 二级事项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新邵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务新媒体,部门网站,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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