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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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 |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0日陪同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新邵县何礼君蔬菜摊的四季豆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3月31日,我局收到该公司出具编号为FS23030315029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单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四季豆经抽样检验结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四季豆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该批次四季豆是当事人于2023年3月9日从邵阳市北塔区蔬菜市场王元高处购进,,以4元/斤的价格进购20斤,进货价值80元,我局立案调查时,当事人以5元/斤价格已将涉案四季豆销售完毕,销售收入100元,获利20元。我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9日陪同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新邵县任世静蔬菜摊的青椒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3月31日,我局收到该公司出具编号为FS23030290009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单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青椒经抽样检验结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青椒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该批次青椒是当事人于2023年3月9日从邵阳市北塔区蔬菜市场李冬福处购进,,以4.5元/斤的价格进购20斤,进货价值90元,我局立案调查时,当事人以5.5元/斤价格已将涉案青椒销售完毕,销售收入110元,获利20元。我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0日陪同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新邵县酿溪镇小兰水果店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3月31日,我局收到该公司出具编号为FS23030315018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单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结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香蕉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该批次香蕉是当事人于2023年3月10日从邵阳市双清区王氏精品水果行购进,,以3元/斤的价格进购30斤,进货价值90元,我局立案调查时,当事人以4元/斤价格已将涉案四季豆销售完毕,销售收入120元,获利30元。我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督 | ||
一级事项 | 监督检查 | 二级事项 |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7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
公开主体 |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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