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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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1.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5日陪同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新邵县曾祥蔬菜店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4月6日,本局收到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NO:FS23030433032,检验报告单显示,新邵县曾祥蔬菜店销售的“豇豆”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对新邵县曾祥蔬菜店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查,该批次“豇豆”当事人于2023年3月15日以2元/斤的价格从邵阳市北塔区蔬菜市场岳高祥处购进10斤,共计进货价为2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共计30元,经营期间获利10元。本局受理本案时,涉案产品全部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元。

2.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5日陪同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新邵县邵湘蔬菜店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4月6日,本局收到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NO:FS23030433030,检验报告单显示,新邵县邵湘蔬菜店销售的“小米椒”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对新邵县邵湘蔬菜店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查,该涉案产品当事人2023年3月15日从邵阳市凤云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进购该批次共10斤,共计进货价12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共计130元,经营期间获利10元。本局受理本案时,涉案产品全部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元。

3.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5日陪同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新邵县酿溪镇国鹏蔬菜店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4月6日,本局收到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新邵县酿溪镇国鹏蔬菜店进行产品抽检的不合格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新邵县酿溪镇国鹏蔬菜店销售的老姜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对新邵县酿溪镇国鹏蔬菜店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查,该涉案产品当事人2023年3月15日以11/斤的价格,从邵阳市北塔区蔬菜市场内的摊位上进购共30斤,共计进货价33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共计390元,经营期间获利60元。本局受理本案时,涉案产品全部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元。

4.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5日陪同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新邵县酿溪镇建军海鲜批发部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4月6日,本局收到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新邵县酿溪镇建军海鲜批发部进行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你店销售的多宝鱼的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对新邵县酿溪镇建军海鲜批发部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查,该涉案产品当事人2023年3月15日以33元/斤的价格从邵阳市双清区小吴水产店进购共10斤,共计进货价33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共计销售价390元,经营期间共计获利530元。本局受理本案时,涉案产品全部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元。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6日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食品药品监督
一级事项 监督检查 二级事项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7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公开主体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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