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擅自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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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擅自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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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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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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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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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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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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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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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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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二)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
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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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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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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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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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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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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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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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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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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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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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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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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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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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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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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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9-3661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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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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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9-3661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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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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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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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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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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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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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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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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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擅自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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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督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擅自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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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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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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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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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层级1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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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