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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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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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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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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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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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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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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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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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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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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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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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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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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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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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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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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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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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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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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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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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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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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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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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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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9-3661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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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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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9-3661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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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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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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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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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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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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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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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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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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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督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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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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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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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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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层级1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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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