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租、出借、买卖或者转让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的处罚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事项名称
对出租、出借、买卖或者转让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的处罚
实施机构名称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执法大队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22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二)出租、出借、买卖或者转让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三)以偿还债务、以货易货等方式为违法经营、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提供便利;(四)以医疗广告、义诊、义卖、举办培训班或者医疗保健讲座等方式推销药品;(五)以食品、保健品、化妆品、消毒剂等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使用;(六)未凭处方直接提供处方药品或者在处方中开具非药品;(七)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八)向未取得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采购中药饮片;(九)经营或者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过期、失效、国家明令淘汰的医疗器械;(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行使层级
县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政相对人权利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自然日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0739-3661762
监督投诉方式
0739-3661762
实施单位地址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责清单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食品药品监督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对出租、出借、买卖或者转让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的处罚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公开主体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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