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等的处罚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项名称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等的处罚
实施机构名称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执法大队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0〕第72号)第四十一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二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8〕第703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行使层级
县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政相对人权利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法定办结时限
暂无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邮寄或直接送达
咨询方式
0739-3661762
监督投诉方式
0739-3661762
实施单位地址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责清单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食品药品监督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公开主体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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