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受理条件

(一)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二)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三)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6.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7.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份数 提交方式 材料形式 来源渠道 材料范本 材料说明

延续取水申请书

原件

2份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纸质、电子 申请人自备


原取水许可证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纸质、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水利
一级事项 公共服务 二级事项 政策文件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新邵县水利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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