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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来源:县发改局 作者:县发改局 更新时间: 2021-07-20 18:01

关于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改粮调2021〕104

各粮食收购企业: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和《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切实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调2021〕29号)要求,加强全县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在本县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且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依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20214月15日起,我县新增的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不再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制。我县粮食收购企业原取得行政许可资格依法取消根据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各粮食收购企业在2021年815日前完成申请备案工作。

二、备案内容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为工商登记、粮食收购基本信息和企业承诺,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金、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与注册号、收购区域与常年收购规模、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仓库地址及仓容规模、输送清理设施、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仓储保管和质量检验人员情况法定代表人承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见附件)。

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变更备案。

三、备案方式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可结合实际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报等多种方式,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企业盖章)、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原件2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备案地址县原职工疗养院内26栋203室县发改局粮食调控股。

备案联系人及电话:卿涛0739-3607075。

、监管内容

(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按规定备案

(二)备案信息是否真实

(三)备案内容是否发生变化,有无及时更新。

、监管方式

(一)事中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企业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企业收购备案相关信息。

(二)事后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三)行业监管。县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监管处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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