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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县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来源:县发改局 作者:县发改局 更新时间: 2022-07-20 11:46

全县各粮食收购企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县粮食收购行为,保护粮食生产者利益,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粮食收购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购行为

1.履行收购备案。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在收购前向收购地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点、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未按规定备案的企业不得从事粮食收购业务。

2.公开收购质价。收购现场须公示粮食收购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3.强化质量检验。严格按照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湖南省稻谷收购和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重点必检项目的通知》要求,对所收购的粮食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收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的粮食必须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4.严格依质论价。企业须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5.及时结算粮款。粮食收购时须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6.执行报告制度。企业应明确专人负责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7.组织业务培训。国有粮食企业(单位)应认真组织收购业务培训,统一收购流程和质检标准,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妥善化解粮食收购过程中的各种矛盾。

二、规范收购现场

1.收购公示上墙。收购现场公示收购粮食的品质、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等。

2.标准样品上台。收购现场应设立样品台,及时展示标准样品。

3.配齐设备设施。收购现场应具备满足粮食收购入库所需的检测、计量、输送、清理等仪器设备;计量、质检器具应按规定进行检测,并张贴有效的检测标志或提供检验报告备查。

4.优化现场服务。设立售粮农民休息场所,并配备防疫、应急药品和茶水等有代烘干服务的要公示烘干服务收费标准;若遇集中收购、售粮农民较多的现场,要有专人负责收购秩序维护。

5.落实安全措施。合理规划库区送粮车辆进出路线,设立车辆警示标志;设备设施、供电线路有专人维护,并完善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有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并落实巡查制度;设备设施要做好维护保养,使用过程中规范操作,并落实设备设施使用固定要求,防止操作过程中的移位,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操作、带电移动。

三、规范收购管理

1.优化收购流程。收购企业(单位)要制定合理的粮食收购流程,按照入门登记、扦取样品、当场检验、售粮人确认检验结果、计量毛重、卸车、退皮、开具收购发票、上传收购信息、审核收购数据、“一卡通”或网银付款来安排收购流程。

2. 规范财务结算。国有粮食企业(单位)要设立粮款结算处,实行专人专机专账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准备,与银行及早对接,做到“钱等粮”;收购结算时要核实售粮人登记、检验、检斤信息,核实售粮人身份、车辆信息和银行卡号、开户行,打印收购发票,实行“非现金”结算。

3. 建立质量档案。对收购入库的粮食,要逐笔进行质量检验,检验结果当面告知售粮者,同时要将检验结果记载完整,并登记造册,形成完整的入库检验记录。

4.完善收购档案。根据收购工作要求,及时做好涉粮收购文件、规定、办法和会计统计报表、账册、凭证等的收集归档,以备检查。

5.严守收购纪律。严格遵守收购“五要五不准”行为规定,改进工作作风,严禁借收购之机吃拿卡要、收人情粮。

四、规范收购监管

1.落实监管责任。粮食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大联合监管力度对收购市场进行全方位、全覆盖留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和行政管理,确保规范经营。

2.严格行政执法。“压级压价”“虚假轮换”“以陈顶新”“拖欠售粮款”“吃拿卡要”“转圈粮”等作为监管重点,同时对“食品安全指标超标”“入库检验不合格”“乱扣水杂”等问题进行重点关注,从严从速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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