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民政局 新邵县发展和改革局 新邵县公安局 新邵县自然资源局 新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新邵县卫生健康局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新邵县林业局 |
文件 |
新民发〔2021〕20号 |
关于印发《新邵县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
安葬设施建设经营及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及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发【2021】27号)和市民政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及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邵民发【2021】44号)精神,经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邵县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邵县民政局 |
新邵县发展和改革局 |
新邵县公安局 |
新邵县自然资源局 |
新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新邵县卫生健康局 |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新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新邵县林业局
2021年9月 13日 |
新邵县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及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为聚焦群众关切,全面整治殡葬领域乱点乱象问题,加强 殡葬管理,推动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厅等 8 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及 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民发〔2021〕27 号)精神和民政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邵阳市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及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邵民发[2021]4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管理、耕地林地保护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通过开展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及私建硬化大墓、 活人墓专项整治工作,对全县殡葬业价格秩序混乱、公益性安葬设施违规建设经营等倾向性问题进行严肃整改,进一步对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等问题进行整治,依法去存量,坚决控增量,切实提升综合治理水平。
二、组织领导
根据我县殡葬工作实际,县成立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副县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民政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民政、发改、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林业等 9 个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县民政局成立“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联系电话:3602376。
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每一个重要时间节点建立定期通报、不定期督查制度,推动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 展。各乡镇对标对表,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工作统筹,务求实效。
三、重点任务
(一)整治墓地价格秩序。对未履行定价程序或社会反映 价格偏高的实行政府管价的公墓,由发展改革部门开展成本监 审或成本调查,采取措施、降低价格。对实行政府管价的公墓不执行政府管价政策、未进行价格公示、超标准、超范围、重 复收费以及涉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在修建、经营墓地过程中,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
(二)整治殡仪馆违法违规谋利行为。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
擅自设立、拆分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及强制捆绑服务等乱收费行为和未进行价格公示的行为,由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对未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 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或采取附加费用等方式限制丧属自带文明丧葬用品的行为,由民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查处。(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民政局)
(三)整治殡葬中介服务违法违规谋利行为。对违法违规从事殡葬中介服务或提供遗体存放、整容、守灵、祭奠等涉及遗体服务行为,由民政等部门依法查处。对在提供殡葬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时,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违规利用医院太平间开展殡葬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由民政等部门依法查处;对违规的医疗机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非法接运遗体的社会车辆(救护车除外),由民政等部门依法查处。对开展殡葬服务过程中违规治丧、抛撒冥纸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其中对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
(四)整治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安葬设施的行为。对经营性公墓,未批 先建、擅自扩大用地面积、修建超标墓位、违规预售租等违法行为,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未履行审批手续不全、违法占地或者超出批准建设用地面积的公益 性安葬设施,依法查处后,经多方论证确需保留且符合土地使 用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局)
(五)整治改变公益用途违规经营行为。对改变公益用途、开展对外销售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公益性安葬设施,由民政等部门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对涉及违法违规的墓位(格位)要限期改正,并可依照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相应罚款。对以家族集中
存放骨灰形式整间出售的安葬设施, 由民政等部门责令经营方停止经营活动,并限期改造为开放式 骨灰存放方式。(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局)
(六)整治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等违规违法行为。对各地
2018 年以来专项整治摸排出来,但没有整改到位的和新增的硬化大墓、活人墓由民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整治到位,活人墓 要一律拆除;对“三沿六区”已建坟墓,具备条件能够统一迁移至公墓安葬的必须迁移,不能够迁移的要进行整改,拆除硬化物 及附件,通过深埋、不留坟头、植树植花植草绿化遮挡,恢复 生态环境。(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9月中下旬)。 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要按照通知要求, 制定工作方案,报告党委政府层层压实责任,逐级召开专题动员部署会议, 明确目标任务、处置措施、责任部门、步骤时限等,并在网上公布专项整治工作举报电话,积极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工作氛围。各地要于 2021 年 9 月 30日前完成好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尽快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 年 10 月—11 )各乡镇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全面自查,针对价格秩序混乱、公益性安葬设施违规建设经营、乱埋乱葬、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等问题,建立整治台账、列明具体违法违规情形, 明确整治依据、步骤时限、执法主体、处置措施等,采取一案一策的方式。集中整治的重点要聚焦到企业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上,按照依法依规、分步实施、积极稳妥的要求,既解决问题,又要解决好群众合理利益诉求,确保整治取得实效。本方案所指公益性安葬设施是指经民政部门审批,用于保障本辖区居民安葬服务需求的非营利性公墓、骨灰堂等设施。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1 年 11 月—12 月)
省、市、县将不定时加强工作调度,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对整治工作不扎实、走过场, 特别是整治后又出现新问题或相关负面舆情的,要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各地专项整治情况于 12 月 10日前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书面报告。
(四)巩固提高阶段(2022 年 1 月底)
各乡镇按照“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发展”的要求, 保持力度不减、责任不松的劲头,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方法,持续巩固、拓展成果。要深入开展“回头看”,常态化对殡葬领域的突出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反 殡葬的顶风违纪行为,逐步推进文明殡葬进程。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在党委统一
领导和政府统筹协调下开展整治工作。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依托现有殡葬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建立联合工 作机制,加强工作统筹、组织协调及督促指导。乡镇社会事务办要履行落实责任,乡镇、村(社区)要履行属地责任,殡葬服 务机构要履行主体责任,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二)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协同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着力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历史遗留问题,研究提出对策措施,防止问题拖大拖“炸”、避免“运动式”治理。要建立综合整治机制,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统筹各领 域执法力量,形成协同整治合力。要建立信息报送共享机制,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发现重大问题和线索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在整治过程中,各乡镇要扎实稳妥做好工作,协调宣传、网信等部门,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处置。
(三)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整治成效。要结合实际,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各项目标任 务如期完成。要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治台账,落实属地管理和监 督责任,做到整治一起、销号一起。对重大问题、重大案件, 要加强研判、挂牌督办,做好风险防范、矛盾化解等工作,避免整治工作流于形式,务求取得实效。
联系人:县民政局 孙叶林
联系电话:0739—3602376,15973957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