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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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县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 2023-09-08 18:09

罗光辉:

你驾驶E32157车辆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一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本局于2023年8月17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农(动监)告[2023]22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依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九十八之规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贰拾元整(¥7320.00元)。拒接电话、拒到我局和你所在社区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你所在社区不愿意留置送达等原因未能向你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新农(动监)罚[202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地址:新邵县酿溪镇大坪开发区大应南路)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我局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邵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新邵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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