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新农(渔业)罚﹝2022﹞45号 |
杨伍华使用禁用的渔具捕鱼案 |
杨伍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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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日晚上21时许,当事人杨伍华驾驶铁船1艘使用捕鱼工具三重刺网4副在资江新邵县新田铺镇小庙头村河段开始放网。当天晚上22时许,当事人收网起鱼时,被新邵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捕鱼工具1套:包括铁皮船1艘,三重刺网6副,氧气泵1台、挂机1台、电鱼工具1套;当事人交待销售渔获物三次共获非法所得金额1530元。当事人杨伍华多次违法行为初次被查处,如实交待了本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三次销售渔获物非法获利1530元违法行为的事实,具有从轻的情节,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
处罚种类:1、没收捕鱼工具:捕鱼工具1套(铁船1艘,三重刺网6副,氧气泵1台、挂机1台、电鱼工具1套);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叁拾元整(¥1530.00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罚没款合计壹万壹仟伍佰叁拾元整(¥11530.00元);4、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邵新检检建受﹝2023﹞24号《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检察建议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新邵县工商银行大坪营业网点(帐号:2490234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3年9月5日新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