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新农(渔业)罚﹝2023﹞37号 |
何湘文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一案 |
何湘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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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当事人何湘文与新邵县棠溪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国凡签订租赁合同,由当事人何湘文承包自新邵县棠溪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号和2号鱼塘喂养叉尾鮰鱼,租赁期限为5年。2023年6-7月,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对新邵县棠溪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抽查新邵县棠溪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批次叉尾鮰,1号塘样品编号HNSYSXSX2023070402-4、2号塘样品编号HNSYSXSX2023070402-5含地西泮,判定为不合格,并向新邵县棠溪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发了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STS NJ(2023)018-720》、《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STS NJ(2023)018-721》。当事人抽查的样品叉尾鮰鱼2.5KG,获违法所得37.5元。1号、2号塘属于当事人个人自养,当事人没有建立养殖档案,养殖场未发现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叉尾鮰目前没有对外销售。2023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监督当事人对涉案的鱼塘进行拉网捕捞,1号塘捕获涉案叉尾鮰259.25公斤,2号塘捕获涉案叉尾鮰362.35公斤,共计621.6KG,货值金额9324元,并全部予以销毁。 |
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柒点伍元(¥37.5元);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罚没款共计壹仟零叁拾柒点伍元(¥1037.5元)。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新邵县工商银行大坪营业网点(帐号:2490234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3年12月1日新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