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县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
2023-11-24 17:49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新农(渔业)罚﹝2023﹞41号 |
谢海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鱼案 |
谢海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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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日16时40分左右,当事人谢海波来到资江新邵县新田铺镇晒谷滩电站下游河段使用路亚竿、泥鳅活饵开始钓鱼,2023年11月1日16时55分被新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执法人员现场缴获装有泥鳅活饵的路亚钓鱼竿1根。 |
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元)。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新邵县工商银行大坪营业网点(帐号:2490234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3年11月24日新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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