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新农(动监)罚〔 2024〕01号 |
程民强运输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未附有检疫证明、运输生猪车辆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一案 |
程民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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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程民强于2023年12月30日14时10分,驾驶红色车牌为豫HR553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装运生猪到新邵县华统食品公司。本机关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对案涉车辆豫HR5537进行现场检查后发现,当事人程民强所驾驶的豫HR5537装了60头生猪货重6015公斤,没有行车记录仪,运输生猪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 |
处罚种类:罚款10827元 处罚依据:当事人程民强运输60头生猪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未附有检疫证明、运输生猪车辆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二、四款、第十条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9”、“序号13”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新邵县工商银行大坪营业网点(帐号:2490234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4年1月26日新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