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7〕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新邵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
2.4 技术支持机构
3 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3.2 事故报告
3.3 事故评估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
4.2 应急处置
4.3 信息发布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应急处置评估
5.2 事故责任调查
5.3 善后赔偿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演练
7.2 科普宣教
7.3 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名词术语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制定与实施
新邵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应对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邵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新邵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决策、依法处置。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对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新邵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安委),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县食药工质局局长任副主任,县委外宣办(县政府新闻办)、县综治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安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畜牧水产局、县城管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局)、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旅游局、县电视台、县邮政分公司、湖南盐业轻工集团新邵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县食安委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县食安委日常工作。由县食药工质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食安委办公室设在县食药工质局。
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设置乡镇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食安委
统一指挥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处置;组织采取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作出应对处置行动决策,下达指令。
2.2.2 县食安委办公室
贯彻落实县食安委的各项部署,制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相关信息;研究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食安委成员单位
县食药工质局:承担县食安委日常工作,负责开展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调查处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负责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负责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事故相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负责涉及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查处;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事故评估并提出结论。
县农业局(县畜牧水产局):负责调查处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畜禽屠宰、畜牧水产、生鲜乳养殖和收购环节,以及农产品进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
县委外宣办(县政府新闻办):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对外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县教育局:负责处置学校及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或处置方案。
县经信局(县邮政分公司):负责处置食品工业企业、互联网领域、邮寄快递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安监局:负责依法组织一般食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承担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工作;承担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县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县监察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
县民政局:负责处置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对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困难地区应急资金视情况给予补助。
县环保局:负责处置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
县商务局(县粮食局):负责处置食品商业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处置政策性用粮收购、储存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县住建局:负责处置建设工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旅游局:负责处置景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储运环节食品污染的应急处置,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输运力保障。
县城管局:负责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协助对食品摊贩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负责监督事故餐饮单位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
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积极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部门作为县食安委成员单位。
2.3 现场指挥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安委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并确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现场指挥部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
(1)事故调查组:由县食安委办公室牵头,会同县卫计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及相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县监察局进行调查,依法依纪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计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组织县内医疗机构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验评估组:由县食药工质局牵头,会同县卫计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5)秩序维护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维护现场秩序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综合信息组:由县食安委办公室牵头,会同县委外宣办(县政府新闻办)、县应急办等相关部门组织事故处置的信息报送,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7)物资供应组: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8)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直相关部门协助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受害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9)专家组:县食安委设立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处置。
2.4 技术支持机构
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检测检疫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履行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测检疫及评价等职责。
3 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县卫计局、县食药工质局、县农业局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县具体情况,制定和调整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按规定报备并实施。及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建立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加强部门之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协作。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依法提请上级部门公布警示信息。
3.2 事故报告
3.2.1 事故信息来源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等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及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举报信息;
(5)媒体报道信息;
(6)县外通报本县的信息;
(7)其它信息。
3.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受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分别在事发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事发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食药工质局和县卫计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是学校或托幼机构的,应同时向县教育局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县卫计部门报告。县卫计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县食药工质局。
县农业、卫计等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及时通报县食药工质局。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食药工质局应当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县人民政府电话报告。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县食药工质局应在事发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应急办)。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及时分别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县卫计部门按规定向县食品药品工商监督管理部门开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事故结束。
3.2.3 报告内容
医疗、技术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个人向有关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各乡镇和县直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通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检测结果、事故报告或通报单位信息(报告或通报时间、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程,还应报告或通报事故修正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及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及影响因素)、事故鉴定结论、处置工作总结、类似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
3.3 事故评估
对经初步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信息,由县食药工质局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分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安委启动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5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4.1.2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安委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报请市食安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本县内2个及以上乡镇,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60-100人,或造成10例以内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4.1.3 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安委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报请省、市食安委启动上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及以上县(包括本县),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我县亦有发生),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3)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一起食源性疾病造成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4.1.4 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安委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报请省市启动上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2个及以上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安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安委迅速成立指挥部,在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为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派出的应急处置队伍提供保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4.2 应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对可能受健康危害人群的医学预防和观察等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态发展。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卫计部门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以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
(3)卫计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有关部门及个人应予以协助,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样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向卫计部门、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有关监管部门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5)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责令责任人彻底清洗消毒;责令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先行承担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健康伤害和患者的救治费用。
(6)组织专家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提供参考依据;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4.3 信息发布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县委宣传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且不涉及外县的,由县食安委会同县委宣传部门发布;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统一公布。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4.1 级别提升
当事故态势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不断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事态得到迅速、有效控制。
4.4.2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4.3 响应终止
达到以下三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2)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出现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3)现场与涉事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Ⅲ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安委组织对事故进行初步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县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由上级人民政府调整响应级别。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组织专家协助上级统一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安委组织分析评估论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及时组织专家统一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 后期处置
5.1 应急处置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作为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置的重要依据。
5.2 事故责任调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处置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5.3 善后赔偿工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同时责令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支付各种赔偿、治疗费用,负责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县金融办应当及时协调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县、乡镇组建专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确保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6.2 物资经费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并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进一步明确应急响应中各岗位责任,针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修定完善。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7.2 科普宣教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3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食安委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定完善本预案。
8.2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指食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食安委负责解释。
8.4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新邵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