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发〔2011〕142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厅属各事业单位: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现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全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执法 通知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11月29日印发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10.《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
1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四条
12.《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
13.《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1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
1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
16《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
17.《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九条
18.《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第五条
19.《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四条
2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二条
21.《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五条
22.《技工学校工作规定》第八条
23.《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24.《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第六条
25.《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五条
26.《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28.《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三条
29.《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
30.《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
3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
3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
33.《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条
3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条
35.《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36.《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
37.《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38.《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三条
39.《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三条
40.《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41.《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
42.《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43.《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 定 机 关 |
生 效 时 间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9.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5.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9.1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2.10.1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6.1.1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7.6.1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8.1.1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8.1.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8.5.1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1.7.1 |
|
行 政 法 规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
国务院 |
1951.2.26 |
13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国务院 |
1988.9.1 |
|
14 |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
国务院 |
1993.4.20 |
|
15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国务院 |
1995.5.1 |
|
16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国务院 |
1999.1.22 |
|
17 |
失业保险条例 |
国务院 |
1999.1.22 |
|
18 |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
国务院 |
1999.9.18 |
|
19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国务院 |
2002.12.1 |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4.4.1 |
|
21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国务院 |
2006.5.1 |
|
22 |
残疾人就业条例 |
国务院 |
2007.5.1 |
|
23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国务院 |
2007.6.1 |
|
24 |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
国务院 |
2008.1.1 |
|
25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国务院 |
2008.1.1 |
|
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8.9.18 |
|
27 |
工伤保险条例 |
国务院 |
2011.1.1 |
|
地 方 性 法 规 |
28 |
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1.11.1 |
29 |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5.3.1 |
|
30 |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6.8.1 |
|
31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9.9.1 |
|
部 门 规 章 |
32 |
技工学校工作规定 |
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 |
1987.1.1 |
33 |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
劳动部 |
1990.1.18 |
|
34 |
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 |
人事部 |
1990.4.14 |
|
35 |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
人事部 |
1990.9.8 |
|
36 |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
人事部 |
1990.11.10 |
|
37 |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
人事部 |
1991.2.4 |
|
38 |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
人事部 |
1992.10.16 |
|
39 |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
劳动部 |
1993.7.9 |
|
40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 |
人事部 |
1994.10.31 |
|
41 |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 |
人事部 |
1994.12.22 |
|
42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
劳动部 |
1995.1.1 |
|
43 |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
劳动部 |
1995.1.1 |
|
44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
劳动部 |
1995.1.1 |
|
45 |
就业训练规定 |
劳动部 |
1995.1.1 |
|
46 |
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 |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 |
1995.1.1 |
|
47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
劳动部 |
1995.1.1 |
|
48 |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劳动部 |
1995.1.1 |
|
49 |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
劳动部 |
1995.1.1 |
|
50 |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
人事部 |
1995.1.17 |
|
51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
人事部 |
1995.5.1 |
|
52 |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
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 |
1995.4.21 |
|
53 |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
人事部 |
1995.11.1 |
|
54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
人事部 |
1995.12.14 |
|
55 |
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 |
人事部 |
1996.1.9 |
|
56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
劳动部 |
1996.5.1 |
|
57 |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
人事部 |
1996.5.27 |
|
58 |
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 |
人事部 |
1996.6.17 |
|
59 |
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 |
人事部 |
1996.7.31 |
|
60 |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
劳动部 |
1996.10.1 |
|
61 |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 |
1996.10.0 |
|
62 |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 |
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 |
1997.1.8 |
|
63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 |
劳动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 |
1997.5.29 |
|
64 |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 |
劳动部 |
1997.9.1 |
|
65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1999.3.19 |
|
66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1999.3.19 |
|
67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1999.3.19 |
|
68 |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2000.7.1 |
|
69 |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2000.11.8 |
|
70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2001.1.1 |
|
71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2001.5.18 |
|
72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2001.5.18 |
|
73 |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2001.5.27 |
|
74 |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 |
2001.12.1 |
|
75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2003.4.1 |
|
76 |
最低工资规定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2004.3.1 |
|
77 |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2004.5.1 |
|
78 |
集体合同规定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2004.5.1 |
|
79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2005.2.1 |
|
80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2005.3.1 |
|
81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05.4.22 |
|
82 |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05.6.24 |
|
83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2005.10.1 |
|
84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
人事部 |
2006.1.1 |
|
85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2006.10.1 |
|
86 |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
人事部 |
2007.11.6 |
|
87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2008.1.1 |
|
88 |
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
人事部、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08.1.1 |
|
89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
人事部 |
2008.2.15 |
|
90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2008.9.18 |
|
91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2009.1.1 |
|
92 |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2009.9.1 |
|
93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2010.1.20 |
|
9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2010.3.16 |
|
95 |
工伤认定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2011.1.1 |
|
96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2011.1.1 |
|
97 |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2011.1.1 |
|
98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2011.5.1 |
|
99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2011.5.1 |
|
100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2011.7.1 |
|
101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2011.7.1 |
|
102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2011.7.1 |
|
政府规章 |
103 |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 |
省人民政府 |
1992.4.28 |
104 |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
省人民政府 |
1996.8.21 |
|
105 |
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 |
省人民政府 |
2001.5.1 |
|
106 |
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
省人民政府 |
2001.5.1 |
|
107 |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
省人民政府 |
2004.1.1 |
|
108 |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
省人民政府 |
2004.1.1 |
|
109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省人民政府 |
2004.6.1 |
|
110 |
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
省人民政府 |
2006.7.1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8项)
1、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2、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3、劳动人事仲裁员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四条
4、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5、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法律依据:
(1)《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6、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7、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和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8、外国专家来湘工作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处罚(共58项)
1、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4)《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
(5)《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十八条
2、职业介绍机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超标准收费;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2)《湖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3、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处罚类别: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
4、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处罚类别: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5、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处罚类别: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6、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布虚假培训信息;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培训许可证;恶意终止培训、抽逃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7、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8、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不依照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9、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10、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11、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严重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1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取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违反国家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处罚类别: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九条
(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13、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处罚类别: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九条
1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
15、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16、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17、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18、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19、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安排女职工产假低于90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20、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2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22、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23、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24、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2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一条
(2)《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二十条
26、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27、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28、缴费单位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29、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30、缴费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打击报复举报人员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3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未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将按规定列支的工资用于非工资性支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32、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33、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
34、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35、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36、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37、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38、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逾期仍不缴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39、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40、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无故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毁灭证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
41、用人单位或相关单位和个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42、劳务派遣机构与接受劳务派遣单位串通侵害被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劳务派遣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二条
4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44、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4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46、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47、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4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处罚种类:罚款、依法吊销职业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49、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处罚种类:责令停办、罚款
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50、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51、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
处罚种类:责令停办、罚款
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5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53、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的人员,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54、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人才中介服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56、人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进行误导宣传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57、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扣押应聘者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证件,侵犯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58、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三)行政确认(共5项)
1、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3、集体合同鉴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
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
5、社会保险待遇核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
(四)行政强制(共2项)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2、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五)其他行政行为(共8项)
1、公务员考试录用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
(2)《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九条
2、省管单位(专项)集体合同鉴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
(3)《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二条
3、省统筹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
(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六条
4、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证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5、企业年金管理签订的各项书面合同备案
法律依据: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
6、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
(3)《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四条
7、批准职位聘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
8、宣布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等行为的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