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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审计署令第13号)
来源:县审计局 作者:县审计局 更新时间: 2021-05-13 11:43


第13号

    《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9月15日第15次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审计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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