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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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机构调整设置方案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作者:县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 2023-09-21 15:04

根据《中共邵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编发[2019]86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并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工、财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承担文电、保密、一体化平台建设、公务用车管理等工作;牵头组织社会治理综合治理、信息、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局综合材料起草、综合性调研以及重大专题调研材料起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建、文明创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全县生态环境系统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出国(境)政审、招录(聘)人员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牵头组织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在职人员培训、职(执)业资格评定工作;承担全县生态环境系统人事统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工青妇及宣传思想、统战工作;承担权限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编制预决算、财务、基本能力建设、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分局参与分配的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清洁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承担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相关工作;承担互联网监督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审批与法制宣教股。对局业务股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指导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组织生态环境标准基准、技术规范推广应用和环境污染保险推介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质量检查活动;指导监督全县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局行政命令、行政处罚文书的合法性、规范性审核工作;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负责权限内除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以外的生态环境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办理;贯彻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牵头组织信息报道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综合协调与大气环境股。负责县生态环境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组织起草县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负责配合中央、省、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负责排污权交易、排污权费征收、使用和排污权证的发放工作,协助税务部门开展排污税征收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蓝天保卫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全县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规划、目标和行动方案;负责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协调全县大气污染防治、污染物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等目标任务的考核;负责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申报并监督管理项目实施;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履行国家、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和实施清洁发展的相关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水环境与监测股。牵头组织污染防治攻坚战、夏季攻势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责重点生态功区县域环境质量监测和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贯彻落实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并负责监督管理;负责水污染治理项目申报并监督管理项目实施;负责河长制相关工作;承担防汛抗旱相关中心工作;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和规划编制工作;落实辖区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在线监控设施运维单位的监管工作;负责县大气、水、自动站监测数据监督管理;参与全县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机动车尾气监测的管理工作;负责清洁化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土壤(固废、辐射)与自然生态保护股(加挂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牌子负责监督指导全县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转移许可、化学品及有毒化学品的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相关工作;负责对外禁毒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县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督促指导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政策、规划、制度的实施;监督指导全县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管理工作,配合养殖污染信访及纠纷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生态和土壤污染治理项目申报并监督管理项目实施;贯彻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标准;负责仅含Ⅲ类射线装置的使用许可、核与辐射安全与防护规划的编制;负责Ⅱ类以上射线装置、放射源使用许可前的预审和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审批前的初审;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和输变电工程、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对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伴生放射性矿、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污染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组织起草生态保护专项规划,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负责森林城市创建工作;监督检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为民办实事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机关工勤1名。

二、局属事业单位

(一)邵阳市新邵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科级)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环境监察的法律、法规,并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受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委托,负责执行全县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负责建设项目(含新、改、扩,核与辐射管理科承担的除外)“三同时”监管、纠纷调处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及验收后监督检查;负责承担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和环境保护黑名单管理工作;负责“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负责污染源及企业内部排污口达标排放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及污染物排放许可执行情况的现场监督;负责督促企业内部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负责出示企业有无违法行为的证明;负责排污企业年审;参与出示上市企业环保执行情况的证明,并对上市企业排污情况进行核查;承担信访(包括12345政府热线投诉受理)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全县工业企业在线监控设施的监督管理及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的传输、汇总与上报;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的、综合性的跨行政区域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新邵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核定事业编制20名。设大队长1名(副科级),副大队长2名(正股级),中队长4名(含大队办公室主任,正股级)。

(二)邵阳市新邵县生态环境监测站

负责制定年度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测工作;配合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考核工作;开展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动态档案库;负责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承担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监测信息的发布工作;承担全县环境监测网的建设、管理和相关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邵阳市新邵生态环境监测站核定事业编制3名。设站长1名(正股级),副站长2名(副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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