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市生环罚(2)〔2023〕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 位: 新邵辰州锑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2727900401
法 定 代 表 人:陈*春
地 址:新邵县酿溪镇经济开发区贵新路1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你公司未按环评报告书要求对老厂区内遗留环境问题处置到位;生产设施设备未拆除,环境风险隐患管控措施未到位;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工商注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向你公司下达了《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邵市生环责改(2)[2023]48号),责令你公司即日起解决原有遗留环境问题、落实环境风险隐患管控措施。2023年10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邵市生环罚听告(2)[2023] 1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有我局《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邵市生环责改(2)[2023]48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邵市生环罚听告(2)[2023]18号)以及《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经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规定,处罚上限1000000元,下限为200000元,计算公式为[200000/1000000+(0%+22%+0%+0%)×(1-200000/1000000)]×100000,最后取整为376000元(叁拾柒万陆仟元整),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拾柒万陆仟元整。
缴款方式: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