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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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应急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作者:县应急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23-02-17 15:32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新邵县应急管理局
地    址:新邵县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16栋
电    话:0739-3608028
二、行政执法权限
本局行政执法工作仅限于本县区域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标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
四、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类一般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类简易程序流程图

五、救济渠道
(一)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听证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7、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三)行政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新邵县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四)诉讼
对邵阳市新邵县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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