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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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权力清单
来源: 作者: 更新时间: 2017-06-28 18:02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县政府办
2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行政确认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县政府办
3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2008年12月27日)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9号)(2010年2月1日)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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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其他权力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应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科技管理部门自收到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  
    截至3月31日成立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工作,一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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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分配 其他权力 1、《财政部、科技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4]3号):“第十二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科技厅(局)等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的同时,应当编制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
         2、《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财政投入稳步增长机制,确保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地区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
    (12)《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十三条“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以下事项的投入:
    (一)对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以及具有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
    (二)产业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重大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
    (三)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包括中间试验、示范、应用和推广;
    (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应用和推广;
    (五)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开展的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活动;
    (六)科学技术基础条件平台和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七)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八)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与政策研究;
    (九)科学技术普及、交流与合作;
    (十)科学技术奖励;
    (十一)其他与科学技术创新相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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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7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4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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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县政府办
8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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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旅行社及分社和服务网点超经营范围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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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七条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政府办
11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保金账户存、增、补质保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县政府办
12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以及未按规定投保责任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县政府办
13 旅行社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设立分社未按规定备案以及不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县政府办
14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内地居民出国及赴港澳台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超地域范围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县政府办
15 旅行社未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以及违规委托旅游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三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县政府办
16 旅行社未按规定安排领队导游提供服务,未支付导游服务费,要求导游垫付或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县政府办
17 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以及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县政府办
18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拒绝履行合同;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县政府办
19 旅行社不向受托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成本,或受托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县政府办
20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未按规定处置并报告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及旅游者非法滞留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第五十条;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县政府办
21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政府办
22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政府办
23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导游、领队违规私自承揽业务,导游、领队违规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县政府办
24 导游人员导游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县政府办
25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县政府办
26 导游人员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县政府办
27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获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另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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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政府办
29 组团社或者领队在境外接待社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时未告诫、未制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三十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县政府办
30 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有关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三十一条 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县政府办
31 导游、领队人员出借、涂改、伪造或者买卖导游(领队)证件、或者在从事领导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证书。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证书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三个月至一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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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第二十五条 凡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寄送《违规通知书》。 县政府办
33 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中国保监会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县政府办
34 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县政府办
35 强制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行政强制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县政府办
36 旅行社信誉等级评估 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2.《湖南省旅游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对旅游经营者的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质量实行标准化等级评定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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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旅游安全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游局令第30号)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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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备案 其他
    行政权力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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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旅行社责任保险理赔情况备案 其他
    行政权力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国家旅游局令第14号)第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管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的相关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在理赔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将理赔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县政府办
40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的备案 其他
    行政权力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县政府办
41 旅游纠纷调解 其他
    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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