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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大坪工业基地(新邵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决定
(2007年1月24日)

   为大力实施县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做强工业、做大城镇、做新农村、做旺旅游”战略,进一步加快大坪工业基地发展步伐,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现就大坪工业基地(新邵经济开发区,下同)的建设和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大坪工业基地工委和管委会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全权负责大坪工业基地的投资、经营、建设、招商、开发和管理工作,实行财政独立核算,纳入县会计核算中心专帐管理。设立大坪工业基地建设总公司,与大坪工业基地建设管委会、新邵县经济开发区实行三块牌子、一套人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主要负责大坪工业基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入园企业管理服务,同时协同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搞好大坪工业基地范围内的土地管理、经营和开发。
   二、大坪工业基地实行“封闭管理、开放运行、以工为主、综合经营、滚动开发”的经营管理模式。其开发建设规划控制管理范围为酿溪镇资滨社区、临江社区、柏树树、雷家坳村、石背垅村、会公坪村、韩家坪村、九头岩村、长滩社区、官冲村、土桥村。
   三、按照“依法办理、高效运转”的原则,大坪工业基地范围内的土地征用、拆迁、土地储备、出让和建设规划(包括村民居民个人建房和旧房改造),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依法委托大坪工业基地建设管委会做好相关的基础性工作,然后由国土、规划部门按程序依法审批或报批,办理相关手续,以提高办事效率。
   四、大坪工业基地开发建设由过去单纯依靠县财政投入转为县财政投入和自主经营收入投入相结合,以自主经营收入投入为主。其基础设施建设所欠工程款由大坪工业基地建设管委会和县财政共同承担,以大坪工业基地建设管委会偿还为主。
   五、大坪工业基地范围内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每年新增税收的县级所得部分的80%,返回给大坪工业基地建设管委会用于工业基地开发建设。县城建投资公司利用大坪工业基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土地质押所获得的银信部门贷款,原则上应全部投入大坪工业基地开发建设,所借贷款由大坪工业基地建设总公司偿还。
   六、大坪工业基地范围内土地出让收益全额上交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扣除上交省市部分、县国土资源局有关费用部分和财政投入的征批地成本后,原则上全额返回给大坪工业基地建设管委会用于开发建设。
   七、大坪工业基地建设管委会要加大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保证重点投入和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区内所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工程预算必须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
   八、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大土地报批工作力度,确保大坪工业基地建设发展用地需要。大坪工业基地建设管委会要精心筛选项目,积极做好批征、储备土地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有关批征土地和房屋拆迁“三通一平”费用,由大坪工业基地建设管委会负责调度筹集,资金调度确有困难时,可采取“代批代征”的办法,向意向用地项目业主先行融资,待业主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抵扣其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九、大坪工业基地用地安排应以工业用地为主,第三产业及商居用地为辅,原则上不再安排行政办公划拨用地。所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十、凡入园大坪工业基地的工业项目用地,以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及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作为底价招拍挂出让。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可采取带项目挂牌供地。凡投资规模少于1000万元、投资强度低于每亩1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入园。
   十一、所有进入大坪工业基地内的招商引资项目,其立项审批、规划选址、环境评估、土地办证、房屋拆迁、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由大坪工业基地建设管委会全程代办或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现场办公,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办理审批手续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县级行政性收费和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事业性收费一律全免,所有服务性收费和自收自支单位的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十二、凡2007年以后新入园大坪工业基地的工业企业,建成投产后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当年(头12个月)入库县级所得部分税收三项指标考核全部符合下列要求的,由大坪工业基地建设管委会按标准给予企业业主一次性奖励:
   1、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00万元,当年入库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奖现金10万元。
   2、以前款为基数,投资规模每增加1000万元,投资强度每增加50万元,当年入库税收每增加100万元,增发奖金10万元,但奖金最高限额为60万元。
   十三、所有入园大坪工业基地的建设项目,其业主必须提供符合规划要求的施工设计方案,经大坪工业基地建设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评审,批准同意后才能动工建设。原则上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起一年内建成投产,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投资规模特别大、效益特别好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延长到三年。
   十四、严禁入园企业非法转让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圈占和闲置土地。凡未经国土部门批准非法转让土地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部门依法立案查处。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因业主方原因闲置土地未动工建设或虽动工建设但投资总额、投资强度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指标、部分土地闲置一年以内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大坪工业基地管委会按实际闲置面积10元/m2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两年以内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大坪工业基地管委会按实际闲置面积20元/m2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超过两年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五、大坪工业基地范围内各类入园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洽谈签约工作,由大坪工业基地建设管委会和县商务局负责。大坪工业基地建设管委会要加大园区内的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每年合同招商引资总额要力争达到人民币3亿元(其中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2个以上)。每年新增区内生产总值1亿元以上,新增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
   十六、本决定由大坪工业基地建设管委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十七、本决定行文之日实施。过去相关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中共新邵县委办公室   2007年1月24日印发

【发布时间:2008-4-8】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