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通〔2005〕 8 号
为了整顿规范县城牲畜屠宰秩序,确保猪、牛等牲畜产品质量,保证居民肉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县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规范县城牲畜屠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县城定点屠宰实施区域。调整后的实施区域为:酿溪镇的酿溪、长滩、大新、新涟、新东、大塘、栗山、新阳、沙湾、资滨、临江11个社区和官冲、土桥、迴龙、畔田、大田、凤公、汤仁、柏树、石背垅、雷家坳10个村。 二、全面推行猪、牛定点屠宰。从2005年9月5日起,将牛的屠宰纳入定点屠宰范围,县城定点屠宰实施品种为猪和牛。 三、实行定点屠宰“一票制”管理。猪、牛定点屠宰环节所有税费(包括国税、地税、工商管理费、检疫检测费、场地服务费)由定点屠宰场统一代收。 四、猪、牛一律在定点屠宰场集中屠宰,统一检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屠宰猪、牛(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者除外),违者,依法没收肉品并处以罚款。 五、所有上市销售和使用的猪、牛产品必须来源于定点屠宰场,禁止非定点屠宰场的猪、牛产品上市销售和使用。违者,依法没收肉品并处以罚款。 六、定点屠宰区域内,农户饲养的生猪由定点屠宰场凭产地检疫证和免疫耳标按市场价格敞开收购,农户也可自行送至定点屠宰场寄宰或代宰。 七、定点屠宰场禁止宰杀病猪、牛,市场禁止销售病死猪、牛肉。母猪肉必须挂牌销售,违者予以没收销毁并处以罚款。 八、鼓励公民对定点屠宰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3661212或3661202)。 九、本通告自2005年9月5日起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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