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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盐政管理全面整顿盐业市场秩序的通告

 

新政通[2007]5号

   为进一步加强盐政管理,全面整顿盐业市场秩序,确保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食盐和工业用盐的销售、调运、储备由县盐业配送站统一管理和经营。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盐的生产、销售、调运、储备等活动。坚决取缔无证经营食盐行为。对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和无“有效凭证”运输工业盐的行为,由县盐业管理局依法予以查处。

   二、食盐零售由县盐业管理局和县盐业配送站按照有关规定和经营需要设置食盐零售特许网点,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专门配送食盐。严禁食盐经营单位和个人任意提价和让利降价销售食盐。

   三、凡工业生产(食品工业、冷饮和大型饮食业)用盐由县盐业配送站核发《工业用盐供应登记证》和《食品加工用盐供应证》,并按照年度用盐计划,实行配送供应。严禁工业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四、严禁私盐和假冒伪劣小包食盐流入市场。对私自批发、加工小包食盐和无《食盐零售许可证》经营食盐或不按照规定渠道购进食盐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盐业管理局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并处违法经营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私自生产、加工和销售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废液制盐、劣质盐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六、对拒绝、妨碍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由县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县商务、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发展和改革、税务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全县盐业市场的管理工作,加大对涉盐案件的查处力度(涉盐案件举报电话: 3663215  3608252)。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