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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城区殡葬管理的通告
新政通[2007]6号

   为了加快我县殡葬改革步伐,积极推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习,提升县城城市品位,促进乡风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所有非农业人口及县城城区范围内的农业人口死亡后必须火葬(国家规定的有关少数民族人口除外)。县城城区以外农业人口本人自愿在死亡后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二、县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体强制实行火葬。不实行火葬的或火化后又装棺土葬的,不得发给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符合补员条件的不予补员;其家属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组织、人事、监察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因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工作不力造成土葬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三、享受五保待遇的五保老人死亡后,必须由社区、村(居)委员会红白喜事理事会报告县殡葬管理机构,由县殡葬管理机构免费接运尸体实行火葬,其火葬费用由县财政解决。

   四、非正常死亡人员和无名尸体强制实行火化。县殡仪馆凭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和火化通知单接运火化。

   五、县内各医院要积极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尸体的管理。凡应当火化的尸体,医院应及时通知县殡仪馆接运火化,并向县殡仪馆接运遗体的工作人员出具病(伤)者死亡证明书;凡烈性传染病死亡者,应由县疾病控制中心对尸体进行消毒处理后再进行火化。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火化对象土葬提供棺硷、墓地及其他任何人力、财力、物力上的支持。禁止销售棺木,禁止私自买卖、转让、赠送墓地、墓穴。

   七、提倡厚养薄葬、节俭操办丧事。县城城区范围内所有丧事活动必须到县殡仪馆内举行,禁止在县城城区范围内设灵棚、摆宴席、播放高音喇叭、抬棺游街、燃放烟花爆竹(县殡仪馆除外)。

   八、县城城区殡葬和丧葬秩序管理由酿溪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县城城区以外的殡葬管理工作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各社区、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和死亡家属成员思想工作。县民政、公安、城管、监察、人事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九、对侮辱、谩骂、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阻碍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所指的城区是:以金三角为中心,东至沙湾收费站,西至长滩学校,北至县种子公司,以及大坪新区的临江社区和资滨社区所辖范围。

   十一、本通告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