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促进全县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场所和行业必须坚决打击并依法取缔:
(一)经营场所和行业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二)“黑网吧”和学校周边200米以内开办的电子游戏厅、桌球厅、歌舞厅及摆设的摊点等; (三)非法从事废旧车辆拆解的; (四)生产销售假冒农资商品的; (五)利用危房、地下室从事食品、餐饮、娱乐经营活动的; (六)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生产、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 (七)利用农用车、三轮车等机动车辆从事客运的; (八)擅自非法开采小煤窑及金锑矿、钨矿、锰矿、采石场、粘土砖厂等非煤矿山的; (九)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行业。
二、下列场所和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必须进行规范,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取缔:
(一)生产加工和贩运竹木及其制品的; (二)从事行医的; (三)从事加油站、液化气站经营的; (四)从事食品加工和经营“三无”食品产品以及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的; (五)假冒他人(单位)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室内装饰的;
三、下列行业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照章交纳税费:
(一)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的工业、商业、餐饮业、建筑装饰业、交通运输业、文化娱乐业、房地产经营业、居民服务业、仓储业、金融保险业等; (二)自负盈亏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体诊所、防保站、药店、医院门诊部等; (三)超市、商场及企业对外承包和出租的专柜、专区; (四)农村较大规模的种养殖场、休闲垂钓场; (五)学校、行政机关及企业内部自负盈亏、个人承包并对外营业的食堂、商场、小吃部等。
四、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工作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各职能部门必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建立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防止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死灰复燃。
五、对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阻挠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