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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城区殡葬管理的通告
新政通[2007]13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殡葬改革步伐,积极推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习,提升县城城市品位,促进乡风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所有非农业人口及县城城区范围内的农业人口死亡后必须火葬(国家规定的有关少数民族人口除外),县城城区以外农业人口本人自愿在死亡后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二、县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体强制实行火葬。不实行火葬的或火化后又装棺土葬的,不得发给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符合补员条件的不予补员;其家属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组织、人事、监察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因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工作不力造成土葬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三、享受五保待遇的老人死亡后,必须由社区、村(居)委员会红白喜事理事会报告县殡葬管理机构,由县殡葬管理机构免费接运遗体实行火葬,其火葬费用由县财政解决。

   四、对县城城区内非正常死亡人员和无名尸体实行强制火化。县殡仪馆凭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和火化通知单接运火化。

   五、县内各医院要积极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尸体管理。凡应当火化的尸体,医院应及时通知县殡仪馆接运火化,并向县殡仪馆接运遗体的工作人员出具病(伤)者死亡证明书;凡烈性传染病死亡者,应由县疾病控制中心对尸体进行消毒处理后再进行火化。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火化对象土葬提供棺木、墓地。禁止销售棺木,禁止私自买卖、转让、赠送墓地、墓穴。县城城区范围内村(居)民在2007年8月1日前购置的棺木,由县政府统一收购处理,具体收购价格和办法由酿溪镇人民政府制定。

   七、提倡厚养薄葬、节俭操办丧事。县城城区内办理丧事原则上要求到县殡仪馆内举行,并严格遵守加强红白喜事管理的“三限”(限时、限额、限规模)规定。
县政府对自觉实行火葬和节俭操办丧事的村(居)民户进行奖励:凡无丧葬费领取的村(居)民死亡后实行火葬的,每例奖励800元;整个丧事活动在县殡仪馆内举办且不超过一天的,每例奖励300元。

   八、禁止在县城城区范围内搭设灵棚、摆宴席、播放高音喇叭、抬棺游街、燃放烟花爆竹(县殡仪馆除外)。县城城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和封建迷信用品。违反规定在县城城区内出租灵棚的,按无证经营依法从严查处。擅自违规搭设灵棚的,由县有关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摆设的灵棚并没收器材。

   九、严禁宗教教职人员、封建迷信职业者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违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十、县城城区殡葬和丧葬秩序管理由酿溪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县城城区以外的殡葬管理工作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各社区、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和死亡家属成员思想工作。县民政、公安、城管、工商、国土、卫生、监察、人事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十一、对侮辱、谩骂、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阻碍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对幕后教唆、指使、纵容暴力抗拒殡葬执法的党政干部,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所指的城区范围为酿溪镇11个社区所辖范围。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5月24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县城城区殡葬管理的通告》(新政通[2007]6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