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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函〔2007〕15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做好我县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2007年10月1日前已经依法关闭破产的国有、县属以上集体困难企业的退休退养人员。协保人员不属于此次参保对象。 
   (二)尚未改制的国有、县属以上集体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

   二、缴费标准和筹资渠道
   (一)改制企业退休退养人员统一以上年度邵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费率逐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共缴纳10年。
   (二)已关闭破产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参保,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同级医保基金、县财政、省财政分别按1%、2%、1%的费率承担,退休退养人员参保个人不缴费。
   (三)尚未改制的国有、县属以上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金由企业自行缴纳。
   (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参加大病医疗互助,大病互助费每人每年80元,由职工个人负担。改制企业的退休退养人员大病互助费由县医保站通过县企业养老保险站、县失业保险站在参保人员的退休金和失业保险金、生活费中代扣。

   三、待遇享受:困难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建住院统筹,不建个人帐户,同时按照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互助,享受我县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