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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星光”当“阳光”



    一段时间以来,“阳光动迁”一词频频出现在各种媒体。毫无疑问,“阳光动迁”的提出,是“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施政理念和建设成果的重要体现,是各级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利益、建设和谐社会的务实之举,也是应对动迁难题、突破动迁原有模式的一大进步,其意义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阳光动迁”作为一种原则,有着特指的、不同于其他动迁方式的丰富内涵;“阳光动迁”作为一个形象化的比喻,也有着被大家一致公认的具体特征。


    “阳光”意味着透明。“阳光”动迁,应该是动迁所有要素透明化、公开化的一种状态,就是要杜绝“暗箱操作”,把涉及动迁居民切身利益的每一项政策、特殊照顾的每一个条件、单户居民核算核定的每一个结果等全部进行公开。从目前来看,最难的、也是最关键的是要公开每一户居民补偿和安置的最后结果。结果公开了,可以让群众打消顾虑,保证早走得益;可以使政府信守承诺,提高公信力。


    “阳光”意味着公平。阳光应该是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因此,“阳光动迁”,应该是拒绝权力影响、不怕胡搅蛮缠、维护公平公正的制度体系,就是要使不同文化层次、经济状况的群众,在“阳光动迁”中得到公平、一致的对待,在“统一政策,公开操作”的前提下,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特别是在动迁的最后关头,能不能顾大局,讲公平,坚持政策执行的一致性,是衡量动迁是否“阳光”的关键。


    “阳光”意味着温暖。“阳光”的动迁,应该是春风沐雨般的、“待动迁居民如亲人”的工作过程。“阳光动迁”要求动迁工作人员态度和气,言行规范,举止文明,杜绝一切蛮横专断甚至于野蛮拆迁的行为;更重要的,还要求动迁方案要公正,补偿标准要合理,要在维护动迁居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努力使群众在动迁中得到实惠,改善生活,让老百姓分享改革和发展所带来的成果,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温暖。


    “阳光”意味着“防霉”。把动迁冠以“阳光”,表示动迁机制本身要有“除菌消毒”、拒腐防变的机能。这种机能的重要源泉之一,就是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强化动迁的社会监管。当前,许多动迁方案出台前听取群众意见、行政裁决前举行各方参加的听证会等办法,不仅畅通了民意诉求和利益表达的渠道,而且有效地化解和遏制了动迁中的一些负面因素,促进了动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感受到了的东西,我们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能更深地感受它。”真正弄清了“阳光动迁”的含义,我们才不会简单地把那些属于“星光”、“月光”之事当做是“阳光”,才不会把这个有着特定内涵的词语仅仅当做是时髦的口头禅,而是让“阳光动迁”实实在在地成为造福人民的创新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