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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酿溪大道两厢(生态园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发〔2007〕25号

 

   为确保酿溪大道两厢(生态园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2]17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范围 
   酿溪大道两厢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二、拆迁补偿办法及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可采取自拆自建或货币收购方式。按照房屋结构、成新等因素确定的房屋等级和补偿标准计算出的补偿费用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后的房屋自拆自建补偿标准及征用土地房屋收购定价补偿标准。

   三、安置办法 
   1、拆迁企业和集体房屋以及养殖专业户的专业养殖用房不予安置。 
   2、被拆迁房屋采取自拆自建补偿方式的给予安置,采取货币收购方式的不予安置。 
   3、被拆迁户另有宅基地且人平占地面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再安排重建宅基地。 
   4、安置地面积原则上按所拆正屋占地面积拆一还一,每户最多只能安排二间。不足一间的可安置一间,一间以上不足两间的可安置两间,多出安置面积的土地,按200元/平方米收取土地出让金。杂屋拆迁面积原则上不计算安置地,只补偿征地款。按自拆自建方式补偿的拆迁户,如确实因原宅基地面积少、家庭人口多且住房相当困难需多购一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签署意见,报经指挥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在二线地多购一间地,并按400元/平方米收取土地出让金,基础超深不予补偿。 
   5、按自拆自建方式补偿的,因另有宅基地等原因不能享受安置用地或主动要求不予安置或少安置面积的,按住房主宅土地面积15000元/亩的标准给予安置补偿。 
   6、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后,被拆迁人可领取70%拆迁补偿金,余款待整个房屋拆除完毕并腾出土地经验收后全部付清。 
   7、安置地办理有关建房手续时,县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50元,其它行政性规费全免。

   四、奖励措施 
   为加快拆迁腾地工作,对在规定日期内签订协议,并拆除房屋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的,可享受建筑补偿额5%的奖励(奖励不含附属设施及果杂林等其它补偿)。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