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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7〕24号

 

   新邵县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凡新邵境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和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基本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二、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实施分阶段并联审批。每个阶段明确一个部门牵头,牵头部门负责并联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工作,协办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和反馈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立项阶段:由县发改局牵头。 
   1、发改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同时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县发改局待所有前置审批抄告单全部返回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立项批文。 
   2、财政部门:在接到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财政性资金的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向县发改局返回审批抄告单回执。 
   3、规划部门:接到审批抄告单,按规定进行实地联合踏勘后,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县政府的审查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关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向县发改局返回审批抄告单回执。 
   4、国土部门:在接到审批抄告单后,按规定进行实地联合踏勘。不属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实地踏勘后4个工作日内编制好土地审查报告,告知申请人。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且审批权限在县级人民政府的,实地踏勘后4个工作日内编制好土地审查报告并提出用地预审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权在市及市以上人民政府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填报《建设项目预审申请表》和初审意见,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或省国土资源厅(30天内完成),省市预审通过后报批办理用地手续。 
   5、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审批抄告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其中环保部门为收到建设项目环评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并向县发改局返回审批抄告单回执。

   (二)规划方案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阶段:由规划部门牵头。 
   1、规划部门:县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设计、文本、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抄告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会审,出具会审纪要,方案通过后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同时,申请人在规划设计方案通过后,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委托设计单位制作建筑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在收到建筑设计方案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2、建设部门:负责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批(县立项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市立项的报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人提交初步设计审批书面申请报告,同时将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在接到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相关部门:县财政、发改、国土、文化、气象、人防、消防等相关部门参加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会审。 

   (三)征地和供地阶段: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1、征地。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在通过用地预审后,申请人根据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报批资料清单,办好项目立项、规划、环保、林业、消防、安监、地质灾害评估、矿产资源压覆等相关手续。县国土资源局对资料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编制和拟定“一书四方案”,然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30日内),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30日内)。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单后,县国土资源局按法定程序,开展“两公告一登记”工作(45日内),无异议后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协议。 
   2、供地。①不属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编制土地审查报告后,属划拨用地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用地划拨手续;属出让用地的,25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用地出让审批手续。②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属划拨用地的,国土部门在依法签订土地征用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划拨用地决议书》;属出让用地的,国土部门在依法签订土地征用协议后2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下达《建设用地批准书》。③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向有关部门申办计划立项、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手续。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施工图核准阶段:由建设部门牵头。 
   1、建设部门: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送市审图中心审核,同时,提供相应的地质钻探资料,向建设部门提出施工图核准申请。建设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建设工程施工图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抄告县财政、发改、规划、消防、人防、气象、房产、墙改等相关部门,并进行催办。在相关部门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返回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2、相关部门:在接到并联审批抄告单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将办理结果填入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返回建设部门。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由规划部门牵头。 
   1、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抄告相关部门,并进行催办。在相关部门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返回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相关部门:在接到规划部门的并联审批抄告单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将办理结果填入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返回规划部门。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由建设部门负责。  
   建设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意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竣工验收阶段:由建设部门牵头。 
   1、建设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竣工验收申请,并抄告县财政、发改、规划、国土、环保、文化、房产、气象、人防、消防、建管、质监、墙改办等相关部门。收到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后,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会,并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或作出验收结论。 
   2、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竣工验收书面资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其中消防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并将意见填入抄告单回执返回县建设局;根据县建设局通知,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会。

   三、缴费办法  
   审批过程中应该收取的各类规费,由相关部门根据上级收费文件要求分阶段收取,所有费用由各收费部门窗口开具发票后,统一交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

   四、建立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限时办结制。凡上述规定的各环节的办理时限,除个别特大型工程或复杂疑难工程,经政务服务中心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外,一律不得迟延。各部门窗口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力争提前办结。 
   (二)分工协作制。各审批部门要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各司其职,明确相应的工作程序,明确审批人、审核人和固定现场踏勘人员。召开联合审批会、组织联合踏勘,由牵头部门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提前1天通知有关部门参加,凡无故缺席的,一律视为同意。 
   (三)中心办结制。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和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必须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内办理。相关审查会议都要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举行。 
   (四)责任追究制。县政务服务中心根据本试行办法对并联审批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凡未遵守并联审批各项规定和《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标准》的,严格按照新党办字[2007]92号文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