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新邵县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处置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使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障我县境外机构和人员、境外在县机构和人员、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为我县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1. 2 编制依据 中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双边、多边条约和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湖南省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新邵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外置工作,以及我县自然人和法人在境外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 4 工作原则 (1)大局利益至上原则。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持地方服从中央,局部服从全局。对一些重大、敏感性事件和案件的处理,必须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出发,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坚定执行我国对外方针政策。在处理过程中,坚持情况通报和请示汇报制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2)以人为本原则。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以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处置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 (3)依法依规处置原则。遵循国际惯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科学规范应对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4)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原则。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县直有关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处置工作。与我县有关的境外涉及和境内涉及外国机构和人员的突发事件,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由县人民政府积极协助或主办。 (5)预防为主、积极准备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范处置并重的方针,增强忧患意识,强化宣传教育,开展培训演练,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应对涉外涉侨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及物资准备。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本行政区域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 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新邵县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侨办(县港澳办)主任任副组长,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局、县交通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政府新闻办(县外宣办)、县外事旅游局、县侨务办(县港澳办)、县信访局、市资邵地方海事处、省电信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市移动分公司新邵营业部等相关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 县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涉外涉侨应急办)设在县侨办(县港澳办),由县侨办(县港澳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 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 2. 1 县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及外国驻华(在华)人员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决定全县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本预案,领导和指挥全县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当中与省、市外侨办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情况通报和信息沟通;落实县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2. 2. 2 县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收集、综合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判断事件形势及事态发展走向;提出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建议和工作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当中的上传下达和沟通协调工作;组织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实施;办理县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 2. 3 县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具有应急管理职能的县主管部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在全县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应急工作分工负责制。 县侨办(县港澳办):负责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和协调,做好沟通等工作;负责撤侨等涉侨突发 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外涉侨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外国人和华侨、华人在新邵县境内的治安、刑事案件和意外伤亡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中恐怖事件、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境外留学人员、外籍教师在我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事局:负责外国专家在新邵县境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华侨华人或港澳同胞在我县投资企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相关人员回国后的接受、安置、抚恤等后续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抢救、医药保障及法医鉴定工作。 县外事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境外在新邵县境内旅游人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政府新闻办(县外宣办):负责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对外报道审批和把关工作。 县信访局:协调处理归侨侨眷群体上访以及我县公民、法人境外涉外事件所引发的群体性上访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资金保障工作。 县交通局、市资邵地方海事处:负责做好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在新邵县境内的公路、水路运输和水上搜救工作。 省电信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邵阳移动分公司新邵营业部:负责保障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通信畅通。 2. 3 应急处置工作组 根据事件性质和管理职能,由县侨办(县港澳办)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具体人员组成应急处置工作组。在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抵达现场并负责指导、协调和沟通,并协同当地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具体处置。
3 预防预警机制 3. 1 预警信息收集 涉外涉侨应急办建立与上级相关应急机构、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县直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沟通和交流机制。平时加强调查研究,收集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 县直有关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平时应注意收集主管业务范围内或本地区可能发生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信息。 3. 2 预警信息评估和发布 涉外涉侨应急办获得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后,视情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研究判断,必要时发布预警信息。 3. 3预警信息等级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外交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侨办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新邵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预警区分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个等级:
红色等级 指标迹象:情报显示突发事件威胁逼近,或局部地区发生冲突、战乱,或情报证实即将发生武装或恐怖袭击。 行动:有关机构做好应急准备,警告有关人员减少外出或不去危险地区。经批准,发布旅行警告,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各项措施保护有关机构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橙色等级 指标迹象:情报显示有发生突发事件的现实可能性,或局部地区发生冲突、动荡。 行动:有关部门注意收集情报,跟踪形势动态,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方式、规模、影响,完善应对方案,必要时发布旅行建议或指示。
黄色等级 指标迹象:情报信息显示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增大。 行动:提醒有关机构和人员高度重视,注意收集情报,跟踪形势动态,同时考虑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方式、规模及初步应对措施。
蓝色等级 指标迹象:情报信息显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 行动:提醒有关机构和人员思想重视,注意收集情报,跟踪形势动态,注意安全。
4.应急响应 4. 1 应急响应事件 根据涉外涉侨工作政治性强的特点,以及“外事无小事”、“侨胞利益无小事”、“外事工作授权有限”等基本工作原则,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根据事件性质、发生过程和发生机理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类: (1)国家利益事件。重大国际、地区及驻在国形势变化,涉及我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在新邵县境内的外籍人士、外方机构和华侨华人活动对我国家安全、主权和发展利益造成或将要造成损害的突发性事件. (2)社会安全事件。境外发生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流血政变、恐怖袭击、劫持、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严重威胁我县华侨华人和其他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外籍人士、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在我县发生的突发性治安和刑事案件、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突发性非正常死亡等事件。 (3)权益保护事件。主要指外籍人士、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归侨侨眷、我县在境外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外商投资企业、华侨华人或港澳同胞投资企业,以及我县在境外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发生严重纠纷,由此引发的公共事件. 4.2 应急响应行动 在新邵县境内的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将事件情况经相关渠道报县涉外涉侨应急办。县涉外涉侨应急办(县侨办)觉得有必要启动本预案时,报请县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 4. 3 指挥与协调 4. 3. 1 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涉外涉侨应急办迅速通知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要求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处置工作,直接相关单位需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与县涉外涉侨应急办保持联络畅通. 4. 3. 2 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涉外涉侨应急办随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迅速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并通报各相关单位。 4 . 3. 3 县涉外涉侨应急办迅速建议、组织、安排应急指挥。 4. 3. 4 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授权,县涉外涉侨应急办督促检查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落实到位。 4. 3. 5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由县涉外涉侨应急办向县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4. 3. 6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应由县县涉外涉侨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调查评估,向县应急委员会作出报告,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4. 4信息报送与处理 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外事侨务部门。 县侨办(县港澳办)接到相关情况通报后,应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信息应随时更新和上报。 4. 5 应急响应措施 4. 5. 1境外涉侨突发事件的有关处置措施: (1)通过省、市外侨办与有关驻外外交机构等有关单位保持联系;掌握重大形势变化信息、事态走向、事件规模,提出分析、判断和政策、措施建议。 (2)通过省、市外侨办迅速了解并报回伤亡人员数量、姓名、籍贯、状况、家属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协调或参与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等工作,跟踪、续报有关信息。 (3)根据“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原则,县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协助受害人家属赴事发国、地区处理善后事宜。 (4)通过省市外侨办与事发国、地区当局交涉,寻求国际、地区合作和援助。 (5)根据“属人管辖”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立即安排并负责人员回国后的接收、安置、抚恤等后续工作。 4.5.2 境内涉外突发事件的有关处置措施: (1)事件所涉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迅速组织力量控制局面,制止事态发展。 (2)事件所涉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做好现场先期处置工作,包括迅速了解事件规模并上报伤亡人员数量、姓名、国籍、状况、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有关人员等工作。 (3)县侨务办(县港澳办)迅速通过外交渠道向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通报情况,及时安排其官员赴事发现场探视。 (4)按省、市外侨办指示安排接待死亡、受伤外国人的家属来华探视、处理后事。 4.5.3 后期处置 (1)应急响应终止后,事件所涉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相应人员安置、损失评估、赔偿、奖惩等后续事宜。 (2)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涉外涉侨应急办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上报县县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通过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及时修改和完善本预案。 (3)县涉外涉侨应急办可根据需要请示县政府批准,成立专门调查组,对突发事件的原因、有关人员责任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4.6 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工作由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归口管理和组织协调,针对境内外舆论动向,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引导舆论。有关单位发布涉外涉侨突发事件新闻,应事先征求县侨办(县港澳办)意见。对一些应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事件或案件,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在规定时间通知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后,再公开报道。
5、应急保障 5. 1 通信保障 县侨务办(县港澳办)须与上级有关部门,并通过其与我国驻外外交机构保持通信畅通。全县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各镇乡涉外涉侨应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通讯网络,保证通讯和信息畅通。 5. 2 文电运转保障 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在县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责确保各种文电高效、迅速、准确地印制、传递、批抄、分发。 5. 3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根据处置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的规定,为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5. 4 物资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交通局、民政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在救助装备、物资、交通工具、医药、安置场所等方面做好必要的储备,确保及时提供充足的物资保障。
6、 监督管理 6. 1 宣传、教育和培训 县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平时须加强各项应急预案的内部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普及紧急救援基本知识和技能,教育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应变意识。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和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培训与模拟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应变能力。 6.2 奖励和处分 6. 2. 1 遇突发事件时,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各司其职、反应迅速、行为有序、处置得当。 6. 2. 2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有关方面应给予表彰、奖励。 6. 2. 3 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有关方面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 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侨务办公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结合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7. 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侨务办(县港澳办)负责解释。 7. 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