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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规范收费: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市县各部门原则上不得进入园区检查、处罚,确有需要,应经市政府同意并告知市民营工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园区管委会派人随行。

      园区内工业项目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上交省里的除外,耕地占补平衡和森林植被恢复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到位),办理证照只收取工本费,有偿服务性收费项目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

      投资优惠:鼓励 有实力 的企业、客商参与园区整体开发或部分成片开发,其购地资金及投入园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从入园企业购地款(即收即返)及上缴的税费(当年返还)中逐年偿还,即投资者按其开发建设范围内的园区财政收入(地方部分)的80%分成,地方财政按20%分成。投资者待投资全部收回后,按投资者开发建设范围内的园区财政收入的15—25%分成,时限15年。

      三资企业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国投资者从三资企业中分得的税后利润汇往境外时,所提税依率计征,地方留成部分由园区财政全额奖励投资者(港澳台投资者参照执行)。企业用所得利润在园区再投资部分,可享受税后优惠政策。

      配套服务:凡到园区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审批”,需要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园区管委会负责代为办理。市政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在项目上报的有关文件、材料齐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办好所有相关手续,否则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凡在园区内投资的客商,在参加有关会议、选举、参政议政、就医和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其待遇与本地城镇居民一视同仁。

      用地优惠:新办工业企业,首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业主用地可只交纳征地、批地费用。首次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新办工业企业,除交纳征地、批地费用外,土地出让金减半收取,未交纳部分作挂帐处理,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均按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凡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允许用土地抵押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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