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执行时间:从2004年起,国家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
粮食收购价格:2005年至2006年国家制定的最低收购价格为早籼稻(国家三等)每百斤70元,中晚籼稻(国家三等)每百斤72元;2007年最低收购价格以国务院、省政府公布的价格为准。
食质量标准:早籼稻和中晚籼稻的国家三等质量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以上,整精米率不低于44%,色泽气味正常。
粮食收购执行主体: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由政府指定的粮食经营企业执行。我县指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主体为县军粮供应站和湖南大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当粮食市场价格低于国家制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上述两个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敞开收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