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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计划生育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1、奖励扶助标准:
   从2005年起,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由当地政府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死亡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2、奖励扶助基本条件: 
   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镇乡; 
   ②1973年以来,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③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包括亲生子女、继子女和收养子女); 
   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到奖励年度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3、奖励扶助对象确定程序: 
   ①本人提出申请,两名以上知情者证明; 
   ②村计划生育协会评议,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③所属镇乡人民政府入户初审并张榜公示; 
   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确认并公布; 
   ⑤市、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备案; 
   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度资格审核。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政策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50周岁以后,由政府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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