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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扶贫救济政策


   ●扶贫开发    
   对农村贫困村采取整村推进的办法,改善贫困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帮助贫困村稳定脱贫。 
   1、扶持内容:兴办水、电、路、沼气等基础设施和种植、养殖等产业开发,项目验收后,由县扶贫办按政策规定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2、补助标准:省扶贫办根据各年度相关政策和县扶贫办申报项目建设实际,拨付财政扶贫资金。 
  

   ●农村低保 
   1、低保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88元的特困人员。在初始阶段实行窄范围起步、低标准救助。 
   2、补助标准:农村低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5元。 
   3、执行时间:从2007年起实行。

   ●五保供养 
  
1、供养对象:无生活来源的;无劳动能力的;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享受五保供养。 
   2、供养方式:对五保对象采取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办法,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 
   3、供养标准:由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0元,粮食、燃料等由村组供应。供养标准随当地生活水平的提高适当调整。 
   4、五保对象申报认定程序:
   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代表会通过——镇乡人民政府批准——报县民政局备案确认——发证

   ●特殊优抚群体的生活补助 
  
对1954年10月30日之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实行优抚定量补助,每人每月具体补助标准分别为155元(过鸭绿江)、150元(没有过鸭绿江)。 
   对带病回乡的农村退伍军人(档案内有原始依据)实行优抚定量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补助标准随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化作相应调整。

   ●自然灾害救助 
  
对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灾民实行救助,重点是无自救能力的灾民。具体操作办法是:保证灾民转移时的基本生活;财政适当给予灾民建房补助;引导社会捐助建设被毁公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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