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少数民族村、边远村和贫困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2007年7月1日起,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