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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信贷政策


   ●贷款对象及条件
   全县辖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无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有着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及还本付息能力和借款的承受能力;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贷款范围
   种殖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所需贷款;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小型农机具贷款;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助学及消费贷款等。

   ●贷款发放与管理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符合条件需申请小额信贷的农户凭身份证、股金证、信用等级证随时可到所在信用社及其网点申请办理贷款,不需要抵押,不需要报批,手续十分简便。

   ●贷款期限与利率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入股社员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利率适当优惠,贷款基准利率上浮幅度控制在8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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