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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耕地的义务


   ●依法保护和管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鼓励土地承包者按照“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并组织恢复耕种。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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