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法服兵役。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9月30日以前,按照县人民武装部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兵役。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或预备役人员(编入民兵组织或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罚款。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或威胁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