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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动物防疫的义务

 

   ●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时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免疫、监测或监督工作。

   ●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应及时向村委会或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不得隐瞒、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特别提示: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2、疫区内易感染的;
   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4、染疫的;
   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6、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动物出栏前三天,应向当地检疫部门报告,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

   ●应遵守县人民政府、县畜牧部门依法作出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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