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时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免疫、监测或监督工作。
●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应及时向村委会或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不得隐瞒、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特别提示: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2、疫区内易感染的; 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4、染疫的; 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6、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动物出栏前三天,应向当地检疫部门报告,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
●应遵守县人民政府、县畜牧部门依法作出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