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群众有保护水利、防震、避雷等设施的义务,依法参加防汛抗旱、防震减灾、防御地质灾害等活动。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禁止在江河、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遭受自然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县有关部门对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在防灾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